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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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两者核心区别在适用情形与程序节奏:公开招标适合需求明确、标准清晰的项目,公告至投标截止≥20日;竞争性磋商适合需求不能事先详细确定的情形(购买服务、技术复杂、价格不能事先计算等),磋商文件发出至响应文件递交≥10日。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务注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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