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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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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务注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谈判文件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与成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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