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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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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竞争性磋商主要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采购项目。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实务注意: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与方案评审并重;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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