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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投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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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报价明显偏低且可能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要求投标人限时提供书面说明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实务注意:异常低价认定不能只看金额高低,须结合项目成本构成与履约风险判断;书面说明应记录归档,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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