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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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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原则禁止擅自变更——中标(成交)结果与合同实质性条款(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不得擅自改变;仅在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注意:确需变更非实质性条款(如付款时间微调、联系人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留存;实质变更(换标的、降价、改工期)属于规避招标风险,须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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