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37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