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方答复丨招标文件里可不可以列3个参考品牌?
在做设备类招标时,很多采购人都想在技术需求里列几个参考品牌,方便供应商对标产品质量,但总担心会违规。其实这事没那么复杂,核心就看有没有排斥其他供应商,下面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明白,再附上官方答复和实操总结。
一、大白话解读:列参考品牌的合规边界
首先明确一点,招标文件里不能直接指定品牌,不管是1个还是3个,不能写“要求XX品牌”,因为这会限制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但如果只是把品牌当“参照物”,就没问题。比如想说明设备的质量档次,列3个市场上常见、能互相替代的品牌,再加上“
参照或相当于
”的字样,告诉供应商“只要质量和这些品牌差不多就行,不局限于这几个”,这种操作就合规。
简单说,列品牌是为了说清技术标准,不是为了限定供应商,只要不搞“排他性”,列3个及以上参考品牌是完全可以的。另外要注意,参考品牌相关参数必须是市场上能买到、多家厂商都能满足的,不能是独家垄断的产品,不然还是会被认定为排斥竞争。
二、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
问:
在货物(设备)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或设备核心组件的3个或3个以上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按参照或相当于上述品牌或档次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答: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三、实操总结:3个关键要点记牢
1.
禁止直接指定品牌
:不管数量多少,都不能写“必须采用”“仅限”等强制表述,避免被认定为排斥潜在供应商 。
2.
必须标注“参照或相当于
”:列参考品牌时,前缀一定要加这几个字,明确告知供应商可提供同等质量的其他品牌产品。
3.
确保品牌可替代
:所选参考品牌需在市场上有多家同类产品,不能是独家或垄断性品牌,保证竞争公平性。
总的来说,招标文件里列3个及以上参考品牌是允许的,核心是把握“不排他、可替代、有前缀”这三个原则,既满足项目质量要求,又守住合规底线,避免因条款问题被投诉或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