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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题: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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