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哪些要求?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要求包括:
1. 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等
2. 验收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
3. 验收内容:货物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
4. 验收方式: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质量检验、文件审查等
5. 验收人员:采购人、供应商、必要时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
6. 验收结果: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 供应商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 采购人可以拒收货物、服务或工程
3. 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
4.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报告应当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