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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变更吗?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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