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