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库司领导,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非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也可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法律依据 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题:尊敬的国库司领导,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非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也可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法律依据 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受到各地区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的限制,比如有些省份的政府采购评审系统中招标文件编制模版中默认为评审小组进行审查,不能进行修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评审到底是由谁负责,是通过采购方式进行区分,还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应由采购人负责?希望领导能给出权威的指导意见。
答:留言所述问题,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