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由于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错误的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进行价格扣除,导致成交结果错误。质疑后,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题: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由于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错误的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进行价格扣除,导致成交结果错误。质疑后,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但是却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不符。这种因为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审,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让各供应商及采购人来承担结果。此类情况,请问应该采取哪条规定执行才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呢?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并不冲突。如您认为该项目重新采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进行质疑、投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