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候选人只推荐了1名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是成交供应商,但在后续对成交结果的质疑中发现质疑成立,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请问代理机构能否按照94号令16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候选人只推荐了1名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是成交供应商,但在后续对成交结果的质疑中发现质疑成立,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请问代理机构能否按照94号令16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该项目没有合格成交候选人,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谈判的情况和公开招标不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没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的,参考招标投标相关规定3名以下都可以,但是谈判是规定了要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的(74号令),所以这个项目当时一开始只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就是有瑕疵的,那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94号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重新采购时候要求谈判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答:如谈判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综合考虑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