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