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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29 条

第一条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口的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第四条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五条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 第二章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 **

第六条 ** 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进口产品的论证报告。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第七条 **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等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三)专家组对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 **

第九条 **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告知采购人补正。 **

第十条 **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章 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 **

第十一条 ** 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和1名经济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

第十二条 **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论证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

第十三条 ** 专家组对进口产品的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二)进口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三)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四)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

第十四条 ** 专家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项目情况;(二)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情况;(三)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四)采购需求;(五)专家组一致同意的意见。 **

第十五条 **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不同意的专家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 第四章 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 **

第十六条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一)进口产品的采购已经财政部门核准;(二)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等采购文件的内容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的内容为依据。 **

第十七条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应当标明采购进口产品。 **

第十八条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采购后的服务保障。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进口产品后有关服务、配件等长期保障措施的内容。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 采购人未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 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五条 ** 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对采购进口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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