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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7 条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

第五条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

第六条 **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执法检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四)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 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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