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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2 条

第一条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采购人开展紧急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紧急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紧急采购遵循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实际需要,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开展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针对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采购人应当提出对应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加强对紧急采购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加强对接供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提供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渠道等信息。 第二章 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购人应当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政府间事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利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决策,启动紧急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时间紧迫程度、市场供给情况和供应商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紧急采购的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 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合同条件。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紧急采购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与紧急采购。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紧急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保证采购需求和时效性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有利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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