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9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站点建设与管理、监测活动、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法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生态状况等进行调查、观测、分析、评估的活动。 **
第三条 **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发布的原则。 **
第四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与站点管理 **
第五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
第七条 ** 国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
第八条 ** 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 ## 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