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_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
第三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 **
第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采购人需要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除外。 **
第五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
第六条 ** 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简要技术说明;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五)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公告期限。 **
第七条 **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或者服务方案、验收标准等;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四)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五)谈判程序; (六)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七)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第八条 **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
第九条 **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第十条 **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
第十一条 **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
第十二条 **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第十三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
第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第十五条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
第十六条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保证成交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价格。 **
第十七条 ** 专业人员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技术要求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人员应当包括具有相关经验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
第十八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 (二)供应商名称、地址; (三)协商日期和地点; (四)协商人员名单; (五)协商的具体情况和意见; (六)协商确定的价格、数量、规格等。 ## 第四章 询价 **
第十九条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第二十条 **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一条 ** 询价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
第二十二条 ** 询价小组应当向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列出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等。 **
第二十三条 **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第二十四条 ** 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
第二十五条 **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