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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42/44条 完整版)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42 条

第一条 **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风险控制的活动。 **

第四条 **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

第五条 **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采购需求 **

第六条 **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的风险因素。 (二)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商务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付款的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和保险等。 **

第七条 **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二)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三)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指标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

第八条 **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供应商和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 (二)参考同类项目的采购需求、历史采购和中标成交信息、验收总结报告等; (三)了解市场供给情况,分析后续供应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

第九条 **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

第十条 ** 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自行邀请专家开展需求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熟悉相关领域市场供给情况,不得参与后续采购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

第十一条 ** 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采购活动的阶段划分、竞争范围、竞争策略、定价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合同文本等作出的具体安排。 **

第十三条 **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定价方式的选择; (二)采购方式的选择; (三)评审规则和评审方法的确定; (四)履约验收方案; (五)风险控制措施。 **

第十四条 **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

第十五条 **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采购需求的目的,合理确定合同定价方式。合同定价方式主要包括: (一)固定价格。在采购需求明确、完整、清晰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中应当约定固定价格对应的采购标的及其数量、质量要求、实施范围和内容等。 (二)成本补偿。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合同。采用成本补偿合同的,应当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和补偿费用,并明确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三)绩效激励。鼓励采购人在固定价格和成本补偿合同中运用绩效激励条款,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合同价款支付挂钩。 **

第十六条 **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合理确定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二)竞争性谈判项目和询价项目的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三)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

第十七条 **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中的客观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不得以横向比较得分的形式设置。 ### 第四章 风险控制 **

第十八条 **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采购需求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开展一般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

第十九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但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有一定复杂性的; (二)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但需求调查有争议的; (三)采购需求不完全明确的; (四)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的。 **

第二十条 ** 重点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求的合规性; (二)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明确; (四)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合理、规范; (五)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 (六)采购实施计划是否有利于实现采购需求; (七)是否有利于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

第二十一条 **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机制。一般性审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重点审查应当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审查小组进行。 **

第二十二条 ** 采购人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和完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

第二十三条 **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存在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实施计划或者开展风险控制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第二十六条 ** 采购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

第二十七条 **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采购需求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论证、审查等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

第二十八条 **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

第二十九条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规定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合并进行。 **

第三十一条 ** 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二条 **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三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 **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利于实现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确定集中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和采购实施计划。 **

第三十五条 ** 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部门的采购需求管理操作规程。 **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施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入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继续执行。 **

第三十八条 **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 **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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