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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9 条

第一条 **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三条 **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 **

第四条 **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五条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数量; (四)投标报价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方式; (九)合同主要条款;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第六条 ** 招标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投标 **

第七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

第八条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

第九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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