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9 条
第一条 **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
第三条 **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
第四条 **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五条 **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
第六条 **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
第七条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
第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