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Buddy政府采购AI审查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 条

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 A 委托代理机构 B 就该单位“ XX 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采购预算为 56 万元。 2015 年 8 月 10 日,代理机构 B 发布网上竞价公告。 2015 年 8 月 17 日,竞价截止,共六家供应商参与竞价。 2015 年 8 月 24 日,代理机构 B 发布成交结果, C 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 55.8 万元。 2016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来信反映,在本项目网上竞价活动中, C 公司以高价成交,竞价结果有失公平。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本项目另一家参与竞价的供应商 D 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 C 公司的公章。对此, C 公司称,对 D 公司的竞价文件加盖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 D 公司称,确实存在竞价文件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名称不符的情况,原因是公司职员在与 C 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公章,将 C 公司的公章直接加盖在自己的竞价文件中,未经核查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财政部审查终结后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并对 C 公司和 D 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C 公司不服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 C 公司在财政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将合同支付金额予以退还,所以部分撤销了处罚决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驳回 C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成交无效。 财政部对 C 公司和 D 公司就其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C 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即采购合同已支付金额);对 D 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在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虽然C公司辩称对此不知情,D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盖公章,但正常来讲,两家公司的对账行为与准备投标文件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参与对账的工作人员与准备投标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重合,D公司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不属于合理解释范围。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采信。基于D公司部分竞价文件中加盖C公司公章,且两家公司对此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事实,应认定C公司与D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对本页内容有疑问?

GPBuddy 基于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库(1201 篇可查阅法规/问答)提供 AI 智能问答, 有法有据、引用可验。也可以直接上传采购文件做 AI 智能审查。

内容整理自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与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项目请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