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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4 条

第一条 **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第三条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四条 **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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