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
第五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六条 **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