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
第四条 **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五条 **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 **
第六条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发展保障 **
第七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八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补偿机制。 **
第九条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十条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