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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第四条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

第六条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第七条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第八条 **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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