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第三条 **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
第四条 **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
第五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
第六条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
第七条 **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八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第九条 **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 **
第十条 **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