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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

第三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协同共治的原则。 **

第五条 **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 **

第六条 **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

第七条 ** 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

第八条 **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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