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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6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信息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

第三条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合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

第四条 ** 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

第五条 ** 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广播电视、通信、邮政、金融等单位的重要部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三)重要公共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四)商贸中心、大型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区域。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 ## 第二章 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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