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7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
第三条 **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
第四条 ** 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第五条 **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
第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