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
第四条 **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
第五条 **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
第八条 **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第九条 **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
第十条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