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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

第三条 **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

第四条 **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

第五条 **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

第六条 ** 国家完善法治保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 **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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