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第九条 请注意:这里的 30% 和 10% 为固定数值,不是区间 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30% ; 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1 0% 。 2. 其 他采购方式对价格要求 【没有比重要求】 2.1. 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30% 至 6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1 0% 至 30% 。 1.3. 政务信息系统 项目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7 〕 210 号)
第二十五条 2.4.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将 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 作为评审因素,但未明确价格分的比重。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2.3.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采用 价格优先法,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2.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与供应商 商定合理 的成交价格。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 0%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比重为 0% 】 。 1.2. 竞争性磋商采购 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