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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4 条

第二十一条 2.2.1. 情形 ❖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 价格计算错误 2.2.2. 其他情形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3.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

第三十二条 2.3.1. 情形 ❖ 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2.3.2. 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 未按照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第四十四条 。 ❖ 对 “ 重新评审 ” 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目的在于维护评审结果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 。 2. 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不同情况 2.1. 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六十四条 2.1.1. 情形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1.2. 程序 ❖ 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 评标报告签署后,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竞争性谈判、询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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