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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放弃监督职责。 **

第五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

第六条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

第七条 **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征收、缴纳情况; (三)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监督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记录和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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