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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

第五条 **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第六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

第七条 ** 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

第九条 **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第十条 **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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