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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2 条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

第三条 **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条 **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第五条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六条 ** 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七条 **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八条 **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形式审查。 **

第九条 **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 第四章 设立登记 **

第十条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 第五章 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 **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

第十二条 ** 市场主体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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