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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3 条

第一条 ** 为了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第三条 **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第四条 **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

第五条 ** 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 ##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

第六条 ** 省级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 **

第七条 ** 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

第八条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

第九条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

第十条 **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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