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增值税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不动产在境内。 **
第三条 **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 第二章 计税方法 **
第四条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 **
第五条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第六条 **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三)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
第七条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第三章 税收优惠 **
第八条 **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四章 征收管理 **
第九条 ** 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条 **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