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4号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第三条 **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
第四条 **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
第五条 **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
第六条 **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第七条 **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第八条 **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