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8 条
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第三条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
第四条 **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
第五条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第六条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第七条 ** 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八条 **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