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9 条
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第二条 **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条 **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第五条 **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第六条 **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第七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八条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九条 ** 国务院根据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