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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第四条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

第五条 ** 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

第六条 **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

第七条 **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

第八条 **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供给发票。 ##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

第九条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第十条 **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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