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法规条文 · 共收录 10 条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 ##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第三条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有关中央机关规定。 **
第四条 **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
第五条 ** 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第六条 **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
第七条 **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 **
第八条 **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九条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
第十条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