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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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修订投诉处理办法?
答: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供应商投诉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原办法需要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规则。
## 二、94号令在投诉处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主要新规定包括:
(一)明确了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细化了投诉受理的条件。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等。
(三)明确了投诉处理的期限。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强化了投诉处理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增加了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