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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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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修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答: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解聘等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财政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 二、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变化包括:

(一)完善了评审专家的选聘条件。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等。

(二)建立了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机制。规定评审专家每聘任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可以解聘。

(三)强化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评审专家享有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对评审结论提出不同意见等权利,同时承担客观公正评审、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四)加强了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处罚。

(五)推行了评审专家的电子化管理。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评审专家的网上申报、审核、抽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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