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 政策问答要点
### 一、关于中小企业认定
问: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以货物生产企业、承接工程企业或服务承接企业为主体进行认定。
问:如果企业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行判断。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
###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按照规定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上年度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
问: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什么后果?
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关于价格扣除优惠
问:价格扣除优惠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
答: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工程采购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确定。
### 四、关于预留份额
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的,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30%以上。
### 五、关于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什么优惠?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