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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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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3-10-30 | **施行日期**:2013-12-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201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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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条件和设施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延续与变更

(一)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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